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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章程

作者:     時間:2023-03-16    字號:[ ]   次數:

(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2年12月17日通過)
 

 

總  綱
 
  中國民主建國會是主要由經濟界人士以及相關的專家學者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政黨,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中國民主建國會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慶成立以來,同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具有愛國、革命的光榮歷史。在民主革命時期,團結愛國民族工商業者和所聯系的知識分子,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新中國成立后,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工作,配合國家實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適應國家工作重點的戰略轉移,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動員組織全會成員發揮專長,盡心竭力為四化服務,努力發揮參政黨作用,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了大量工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積極投身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壯闊實踐,堅定不移同中國共產黨想在一起、站在一起、干在一起,為新時代的偉大變革貢獻了智慧和力量。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遵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認真履行參政黨職能,堅持與經濟界的緊密聯系、努力發揮會的特色,堅持與時俱進、在自我教育中不斷提高會的素質等優良傳統,探索出具有本會特色的參政黨建設規律:政治綱領的與時俱進,引領會的前進方向;思想建設的與時俱進,保證會的健康發展;履職能力的與時俱進,鞏固會的參政黨地位。
 
  中國民主建國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享有憲法范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國民主建國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新型政黨制度中的參政黨,始終貫徹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民主建國會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積極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基本職能,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促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優勢,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堅決反對和遏制“臺獨”,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斗。
 
  中國民主建國會現階段的任務是:聚焦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堅定不移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按照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分兩步走的戰略安排,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優勢、全面履職,堅持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自身建設和履行職能深度融合,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經濟界的特色和優勢,著力在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展現更大作為,在反映社情民意、協調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開展社會服務上發揮更大作用,為推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貢獻。
 
  實現政治綱領和任務,必須按照講政治、識大局、嚴要求、善履職的要求,全面加強自身建設。全會要繼承和發揚會的優良傳統,努力保持寬松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堅持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深入推進政治交接,努力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提高到新水平。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思想政治建設為核心、組織建設為基礎、履職能力建設為支撐、作風建設為抓手、制度建設為保障,建設政治堅定、組織堅實、履職有力、作風優良、制度健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做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和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各級組織要著力深化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廣大會員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認識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中國共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中共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要堅持愛國、民主、建設、團結、創新、奉獻的共同價值理念,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會員的思想政治素質。要扎實推進組織建設,保持和發揮與經濟界密切聯系的特色,努力改善會員隊伍結構,推進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提高組織發展質量,提升機關工作水平。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發揚會內民主,加強團結協作,發揮領導班子整體功能。要強化履職能力建設,著力提升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能力。要全面加強作風建設,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端正思想作風,改進工作作風,嚴格紀律要求,加強內部監督。要切實抓好制度建設,將制度建設貫穿于自身建設、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民主決策、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內部監督等制度,逐步構建一套適合自身特點、系統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要不斷增進會的團結,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的凝聚力,充分調動各級組織和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更好地擔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會  員
 
  第一條  凡經濟界人士以及相關的專家學者、其他方面代表人士等,愿意履行會的章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
 
  第二條  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過組織考察,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以上委員會批準。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會員。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文件,負責任地對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對國家大政方針以及地方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會內,有根據地批評會的任何一級組織和會員;
 
  (五)對會的決議和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可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
 
  (六)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向會的組織反映,請求幫助。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和會的紀律,熱愛會的事業,執行組織決議和決定,努力完成會的任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三)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中共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民建會史,學習時事政策,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愛崗敬業,廉潔奉公;
 
  (四)相互幫助,增進團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五)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聯系的群眾中發揮帶頭和橋梁作用;
 
  (六)參加組織生活,交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應向原地方組織申請辦理轉移組織關系。會員如果遷移到沒有建立組織的地方,仍應與原地方組織保持聯系,或將組織關系轉移到鄰近的地方組織。
 
  第七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支部討論同意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以上委員會批準,注銷其會籍。
 
  第八條  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無效者,由支部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以上委員會批準,勸其退會,注銷其會籍。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轉移組織關系、退會和勸退,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備案,并報中央委員會備查。
 
  第十條  會員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參加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會務活動中有顯著成績的,經基層組織核實并討論通過后,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給予表彰。對有重大貢獻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報請中央委員會給予表彰。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各級領導機關應由選舉產生。
 
  (二)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是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會員個人服從會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地方組織服從中央組織。
 
  (四)各級委員會必須貫徹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會的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應由領導集體協商討論,進行表決,作出決定。各級領導集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五)各級領導機關應當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不斷改進工作;下級組織必須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在工作中遇到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向上級組織請示。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機關的選舉,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應經充分醞釀協商,采用差額選舉或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無記名投票。
 
  地方組織的領導成員,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方法產生,可以由省級組織或中央委員會指定。籌建中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上級組織決定。
 
  第十三條  由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組織系統是: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第十五條  成立新的地方組織,或撤銷、合并、改建地方組織,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發展工作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以經濟界人士以及相關的專家學者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為主,堅持發展與鞏固相結合,堅持質量優先,堅持體現界別特色,有計劃地穩步發展的方針。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全國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舉行,無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在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由預備會議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會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會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會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央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的最高領導機關,領導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民主建國會。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中央委員會內部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并決定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六)決定和調整中央委員會內部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調整和增選中央常務委員會部分成員、中央委員會部分委員。
 
  第二十二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通過中央重大活動方案;
 
  (五)通過中央關于會的重要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六)決定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決定中央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
 
  中央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四次。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中央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會議規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中央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與中央委員會一致。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的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同級地方委員會召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舉行,無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在舉行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期間,由預備會議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本地區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會的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地改變。
 
  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和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同級委員會內部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并決定本地區會的工作任務;
 
  (五)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不選舉常務委員);
 
  (六)決定和調整同級委員會內部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調整和增選同級常務委員會部分成員、同級委員會部分委員。
 
  第三十條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成員及屆中調整和增選同級常務委員會部分成員、同級委員會部分委員須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并報中央委員會備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和同級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各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本地區會的工作任務;
 
  (四)決定地方委員會秘書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各級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根據地方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地方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各級地方委員會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一致。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由同級地方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四條  中國民主建國會的基層組織是支部、總支部和基層委員會。有會員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據工作需要,一個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立總支部或基層委員會。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的建立、撤銷、轉隸和合并,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在必要的時候,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可以設立直屬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設直屬工作委員會。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會員,由有關地方組織直接與之保持聯系。
 
  第三十五條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支部會員大會、總支部會員大會、基層委員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名額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必要時可以增補。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委員會推選產生。
 
  不滿七人的支部不設委員會,只選舉主任委員一人,在必要的時候可選舉副主任委員一人。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選出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
 
  第三十六條  基層組織是實現會的政治任務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參加各項會務活動;
 
  (二)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圍繞所在地區、單位的中心任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三)組織會員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群眾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開展組織生活,結合會員的社會實踐,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幫助會員進行自我教育,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團結友愛,不斷取得新的進步;
 
  (五)維護和執行會的紀律,討論對會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六)吸收會員,收繳會費。
 
第六章  干  部
 
  第三十七條  干部是會的事業的骨干。全會要重視對干部的教育、培養、推薦、選拔、使用、監督和考核,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不斷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八條  要堅持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選拔和任用,要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協商、集體決定等程序,實行擇優選拔。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及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三十九條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模范履行章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帶頭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熱愛會的事業,有相應的實踐經驗以及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參政議政能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原則,有民主作風,能顧全大局,維護會的團結,勇于批評和自我批評,善于與其他同志合作共事;
 
  (五)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會的各級領導職務,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都不是終身職務。
 
  擔任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務的人員,同一職務可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凡由于任職年齡、健康狀況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據相應的程序在任期內調整。
 
第七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內部監督是本會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是促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重要舉措, 是對會的組織、會員遵守章程、履行職責情況的自我監督。監督的重點是會的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各級機關的會員。
 
  第四十二條  內部監督的內容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與中國共產黨真誠合作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貫徹多黨合作方針政策,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黨派職責,執行組織決定的情況;貫徹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廉潔自律、秉公用權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同級組織的內部監督工作,各級領導班子擔負內部監督主體責任, 主要負責人是內部監督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基層組織履行規范組織生活,了解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加強教育管理等監督職責。內部監督委員會是內部監督工作的專責機構,在同級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承辦國家監察相關工作。會員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實事求是地反映意見和建議等。
 
  第四十四條  內部監督可采取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談心談話、問題線索處置、日常履職監督等形式。
 
  第四十五條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制度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規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充分發揚民主、加強內部監督、提升履職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增開。述職和民主評議每年開展一次。領導班子負有執行制度的主體責任,主席(主任委員)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內部監督委員會,任期與同級委員會一致。主任由同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組成人員可從同級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有條件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可以試點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第八章  會的紀律
 
  第四十七條  會的紀律是會的各級組織和全體會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團結統一、完成任務的保證。各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會的紀律,會員必須自覺接受會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八條  會的紀律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
 
  第四十九條  紀律處分堅持以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為依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依法依規依章辦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懲防并舉、寬嚴相濟,注意抓早抓小,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會員必須開除會籍。
 
  第五十條  會員危害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及紀律規定,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黨合作事業和統一戰線工作,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對于其他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會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分級受理、分類辦理的要求,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第五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對會員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委員會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準,并層報中央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一般情況下應當經過基層組織集體討論通過,報地方組織批準,也可由地方組織集體討論直接給予處分。開除會員會籍的處分,須經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四條  提出處分意見:
 
  (一)收到反映會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不涉嫌違法、但需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管理權限可由中央或者地方組織負責。
 
  (二)會員被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暫停其履行職務。
 
  (三)會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等應當追究紀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按照紀律處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嚴格履行相應批準、備案手續。對會員的紀律處分,按照管理權限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后進行。將紀律處分決定向受處分會員所在基層組織中的全體會員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六條  會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組織提出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原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經復議、申訴,認定處分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央委員會解釋。